在越來越多的媒體傳播方式和越來越方便的物流發展的環境之下,人們購物方式的選擇也越來越多。網路購物、網路拍賣、電視購物等等,非店面銷售方式也越來越被人們運用及接受。Joe喜歡網路購物的方便性,我覺得網路購物有幾項傳統銷售方式所沒有的特點:

1.        價格透明且容易比較。一般商家,如果要比較價格,就算是類似相機街、書店街,消費者也要一家一家進去尋找商品,進行比價。由於網路搜尋的發達,商品的比較便得容易而方便。

2.        價格通常比實體通路便宜。網路商家省去了實體店面所需要的成本,加上比價方便的銷售壓力,價格通常比較優惠實在。

3.        24小時不打烊的採購便利性。隨時想要找商品,隨時想要採購,就算是半夜也可以隨時上網瞎拼。

4.        零距離的便利性。在實體店舖,想去SOGO百貨逛街,那就一定要去台北忠孝東路上;想去誠品買書那就一定要去敦化南路誠品的店頭。如果想要吃最正宗的萬巒豬腳,那只能瘋狂的跑一趟屏東萬巒了。但是在網路上,逛街變得沒有距離,我可以一下子看看最新的相機機型,順便看看手機款式;也可以又逛誠品又逛金石堂;不必出國,也可以找到各國的名牌進行朝聖

5.        再熱門的商品商店也不用人擠人。Joe很怕假日去大賣場採購,特別是內湖民權大橋下,各大賣場的集散地,每到假日一定塞車,賣場人潮擁擠,結帳大排長龍,Joe體驗一次就拒絕再去了。在網路上卻不必擔心Pay Easy流量太大,跟人擠來擠去;也不會用擔心PC home購物人潮太多,結帳要排隊。

當然,網路購物不是沒有缺點的,最大的問題當然是在銷售的信任,層出不窮的網路詐騙手法,無論是不肖業者或是詐騙集團,經常讓許多消費者花了錢卻拿不到預期的商品,當了冤大頭。除此之外,現場銷售店員和消費者的銷售互動、消費者現場的產品確認,也都是網路購物所欠缺的。還有最重要的,網路並非什麼都能進行銷售。當我想吃一碗滷肉飯,就算是現在的網路購物已經有保鮮宅配的服務,也不如我趕快出門去夜市坐下來吃實在。還有,銷售的情境有時候也是人們瞎拼時的樂趣,畢竟就算宅配真的可以把熱騰騰的滷肉飯、花枝羹送到家來,和坐在攤子上,一大群人大口扒著飯的感覺,就是不同。那就更別提,許多人喜歡感受在百貨公司的特價花車周圍和一大群婆婆媽媽爭奪特價商品,殺進殺出的樂趣了。

Joe喜歡逛夜市的樂趣,卻也還是喜歡網路購物的便利性。我會上網到博客來買書,到線上訂房中心訂飯店,到yahoo拍賣用便宜的價格買到號稱抽獎得來的手機,甚至在自己部落格上刊出以物易物的物件,換來一台紀念版數位相機。最近,除了網路購物之外,我也開始嘗試電視購物。雖然有很多人都有電視購物不好的經驗,不過我還是嘗試了一下。東森購物卻令我徹底的失望了,失望的不是他們的商品,而是他們後續客服的處理態度。現在,事情都還在發展當中,等事情告一段落,我會再把詳細經過完整的整理和大家分享,順便拆穿所謂客戶服務的真正面目。

在這一次的事件當中,Joe學到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那就是無論是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只要是非店面銷售業務,都泛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裡頭規範的「郵購」行為,法律是有明定一些保護消費者的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

第九條第十項: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上面所引述的法條重點在於保護消費者對於無法親自檢視的商品採購行為的保護。提醒大家,無論是網路購物或是電視購物,只要在鑑賞期之內,可以不必告知任何理由逕行退貨,商家也必須派人取貨,消費者不必負擔任何費用。消費者一定把退貨的收據保存好,或是必須要以「書面」通知商家退貨,這樣在往後的爭議上才能站得住腳,而商家在也必須全額退費。這些都是法律非常清楚的規定,有些業者會用各種理由推託,消費者一定一定要堅持立場,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至於我和東森購物的糾紛,等結束了,再來告訴大家是怎麼回事吧。(筆者非法律專業,以上是經驗分享,所有引用法條及見解皆為個人意見,建議大家如果遇到類似狀況,還是必須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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