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了一個還我偵查不公開的部落格,還貼的該部落格提供的貼紙。

雖然沒空,也要先從該部落格引用一篇文章,來讓大家認識一下,到底什麼是偵查不公開,那到底未什麼會有這樣的部落格出現??

====以下全文引用====

公開「偵查不公開」原則 - 媒體報導不是檢警的辦案業績!

馬在勤律師_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 司改雜誌第062期

日期:2006/6/25

「偵查不公開原則」一詞,雖是法律用語,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非但法律人了解字面之意義,一般普羅大眾亦耳熟能詳,甚至朗朗上口。但如仔細認真研究「偵查不公開原則」所代表之真實內涵,與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會造成何種效果,身為法律人都不見得說得清楚講得明白,遑論一般民眾只是一知半解的印象。為什麼區區5個字,但是卻非常重要的一個刑事案件偵查程序應遵守原則,竟落得無人重視的下場,個人認為有下列幾點因素:


遭受侵害的對象均為極度弱勢族群: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用以規範擁有強大公權力之檢察官、警察、調查局人員(下稱檢警調),其目的不外是確保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以及保障人權。如偵查案件過程所獲得之資料(人證及物證)或偵辦進度遭不當洩漏,極可能導致偵查發生障礙(如共犯串證、逃亡、湮滅證據等情事),並極可能侵害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或其之隱私遭成莫大困擾。

前者,檢警調為本身績效之追求均能自動遵守(如果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案件偵查陷入膠著或破不了案,也是自食惡果)無須他人監督;但後者檢警調似乎沒人在乎。筆者認為,其主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受害者,不外三種人:被告、被害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被告在刑案偵查中本來就處於極度弱勢,偵查過程中被告能否為自己或聘請律師為自己所涉案件提出辯護已力有未逮,哪有心力管檢警調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自身人權呢?至於被害人,本來已經是求助無門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唯一能依靠的就是檢警調,對於檢警調的指導莫不奉為聖旨,深怕配合度不高會影響案件的進行。

當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被害人人權時,被害人基於投鼠忌器之心態,也只能啞巴吃黃蓮不願追究;至於利害關係人(大多數為證人身分),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排斥作證之傳統心態,以及利害關係人隨時可能轉變為被告身分之顧慮,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利害關係人之人權時,也只能逆來順受。承上所述,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侵害人權的對象,均為極度弱勢的族群。毫無反抗、監督的能力,檢警調因缺乏強而有利的監督,屢屢違反已不足為奇。然而,翻開所有的相關文件,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遭處分的案例屈指可數。而處分有多重呢?頂多一支申誡,沒什麼大不了。

檢警+媒體=共犯結構利益團體

檢警調無視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行為,除了被害者為弱勢族群無反抗能力外,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另一主因,為背後挾藏一共犯結構利益關係,藉由不當洩漏偵查資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獲取自身利益。此共犯結構由檢警調及媒體工作者所組成。檢警調辦理刑事案件背後除背負著績效壓力外,更希望於辦案過程中求取「受矚目」的表現,正因表現受到極大矚目,所屬上級長官便獲得讚美接下來接獲到關愛的眼神便水到渠成。如何達成「受矚目」的目的使得上級長官易於發現,當然得藉由新聞媒體的報導「搏版面」才能達成此一目的。

另一方面,現今台灣媒體生態競爭激烈,八卦、血腥、獨家消息成為媒體最之最高指導原則,而偵查中之刑事案件正可滿足媒體與一般閱聽人之八卦窺秘或嗜血胃口,如能獲得任何獨家消息,加以報導收視率、銷售量攀高必定能獲得主管的青睞。有了如此上下游的食物鏈,各取所需、互蒙其利自然是樂此不疲。至於人權保障,對檢警調或媒體而言,倒不是重點了。

民間司改會長期以來,持續關注偵查不公開原則屢遭違反而危害人權之嚴重性。處於弱勢的被告、被害人及利害關係人需要人權團體關懷。司改會長期以來均有指派專人監看平面及電子媒體,如發現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侵害人權之情形立即側錄或剪報蒐集相關事證,再定期發函高等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請其改進並要求懲處失職人員,惟成效並不明顯,高檢署、警政署多次回函均以含糊之用語回應,認其作為並無不當之處。

更令人不解的是,民間司改會曾就朱木炎受詐騙集團詐欺、恐嚇案件,媒體公然播放朱木炎與詐騙集團份子雪兒間之對話錄音外洩一事提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質疑,內政部警政署竟回函稱該錄音帶外洩予媒體係經過被害人同意。筆者不禁想反問:有求於警方的被害人,有不同意警方不當作為的「能力」嗎?被害人真的知悉其有「權利」拒絕公開嗎?。

媒體報導當成辦案業績?

據筆者觀察,檢警調認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的法益為人格權,相較於其自身利益之獲得,實在沒什麼大不了。況且被害人都沒意見,民間司改會為何沒事找事幹?

正因主事者如此輕忽的心態,導致南迴鐵路破壞案因洩漏偵查資料,導致李雙全自殺,外界撻伐聲不斷湧入,這才震驚檢警調,發現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也會出人命。無視於人權團體監督質疑在先,俟發生無可挽回之錯誤時立即推諉責任在後,如此官僚心態,簡直麻木不仁。

筆者更曾經親身經歷過某刑事警察單位主管每月定期舉行社會矚目案件評比,要求所轄各單位提出媒體報導該單位所承辦案件相關資料,依據報導數量作為獎勵依據,此舉無異變相鼓勵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媒體套交情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將侵害人權之行為當作自己利益之的墊腳石。這樣的戲碼不停上演,似乎永不停歇,令人寒心。

為要真正達成檢警調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除了必須公開呼籲,要求檢警調及媒體謹記李雙全案所給予之教訓嚴格自律外,亦應強化被告、被害人及利害關係人監督能力,使其勇於積極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侵害人權的檢警調及媒體提出刑、民事訴訟,以法律責任落實該原則執行。同時,民間司改會等司法、人權團體亦應責無旁貸繼續的扮演監督的角色,並協助因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或媒體不實惡意報導而人權受侵害的被害人,依法提出相關法律訴訟!

本文引用自http://blog.yam.com/themis2006/archives/1989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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